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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联合出台黑客定罪标准,黑客是否还能沉住气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盛夏Veya  来源:太平洋电脑网  发布时间:2011-08-31 15:34:04

8月30日消息,2011年是黑客特别活跃的一年,索尼、FBI、香港港交所的网络防御线统统被他们攻破。为了加大对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等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共有十一条的司法解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两院加大对黑客的处罚力度
黑客肆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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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尼游戏网站被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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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黑客团体Lulz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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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被黑客攻击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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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犯罪高

在黑客攻击事件暴增、黑客破坏力越来越大的大背景下,两高指定了司法解释,明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明确了相关入罪量刑标准。

该司法解释针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所涉及的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术语界定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黑客犯罪量刑标准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信息10组以上;获取其他如账号、口令等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即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如达到上述标准的5倍以上,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病毒犯罪量刑标准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不同情形的定罪标准。如通过网络、文件等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20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病毒程序;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10人次以上;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如数量或数额达到上述标准的5倍以上,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如破坏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该司法解释界定的惩罚标准,部分人士表示处罚较轻。面对7年的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牢狱之苦,黑客、网络病毒犯罪分子还hold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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